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5272号
原告:青海顺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2FAQ26,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6号6号楼16-3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成,系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7676H,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顺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青海顺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顺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顺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青海顺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施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郑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