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833号 原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0745929420,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区民和路南端******佳苑18号楼1**1113室。 负责人:楼一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7676H,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宁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41D1XK,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庄和财富广场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赵淑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青海省集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481元,由原告浙江海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