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3民初12314号之一
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厉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工业集中区中心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58元,已收取1629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