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1827号
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厉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工业集中区中心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和被告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系福建长青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股东,2018年4月12日,福建长青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变更为宁德青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同时原注册资本减少到300万元,被告持股51%,原告持股28%,朱艳持股21%。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三股东承诺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上海木辛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宁德市青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25万元及利息(其中20万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5万元的利息从2018年10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且把原被告及朱艳全部列为被告,要求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出庭应诉,朱艳也派人到庭,被告没有出庭。原告虽然提出抗辩理由,但未被采纳。2019年7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上海木辛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在判决后出面与上海木辛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其先行支付29万元,内部自己追偿,上海木辛实业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主张权利。之后朱艳按照21%持股比例支付给了原告。但被告仍未支付。另被告***、***、***、***系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且该公司在2018年12月17日进行了减资,从原来1000万元减少到了300万元,故股东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垫付的款项1479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损失到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就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不能给付部分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本案中各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东阳市,本院无管辖权,而主债务人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安市。另查明,本案的追偿权纠纷是由宁德市蕉城区法院的生效判决后产生的。综上,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曹倩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