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81民初188号
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厉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湾坞工业集中区中心路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女,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宁德长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8元,减半收取计1629元,由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钟春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