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杭州汉驭网架有限公司与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81民初14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汉驭网架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蜀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8009996B。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欣,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萧山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世武,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761415519。
法定代表人:楼健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伟彬,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志浩,该公司法务专员。
第三人: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8897228P。
法定代表人:历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汉驭网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反诉原告以此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杭州汉驭网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
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122元,减半收取5061元,由原告杭州汉驭网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反诉原告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大粮
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
人民陪审员  赵达贵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海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