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81民初143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汉驭网架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蜀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8009996B。
法定代表人:李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欣,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萧山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周世武,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5761415519。
法定代表人:楼健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伟彬,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志浩,该公司法务专员。
第三人: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28897228P。
法定代表人:历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红,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汉驭网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浙江东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反诉原告以此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杭州汉驭网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
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0122元,减半收取5061元,由原告杭州汉驭网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反诉原告江西立信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大粮
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
人民陪审员 赵达贵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海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