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

***与**、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82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务工,住河南省新蔡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建设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22758408XQ。

法定代表人:黄应山,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被告: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环科园科技研发区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284742528。

法定代表人:凌美琴,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青海黄河实业集团建安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合议为由自愿撤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3.48元(缓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商惜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记员 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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