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财保15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广州市场西路广西院**楼**。
法定代表人:宋宇。
被申请人: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谢慧凤。
被申请人: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路东方今典******2202div>
法定代表人:柳向前。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广州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喜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