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路东方今典********。
法定代表人:柳向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贡献,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世贸中心**营业大厅西侧v>
负责人:赵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系该行员工。
原审被告: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
法定代表人:谢慧凤,经理。
原审被告:柳向前,男,汉,1969年12月05日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审被告:王延沛,女,汉,1976年01月07日生,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审被告:柳源,男,汉,1995年03月27日生,住址:河南省睢县。
原审被告:谢慧凤,女,汉,1971年03月08日生,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及原审被告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柳源、谢慧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二、二审诉讼费用由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承担。事实和理由: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在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时,起诉书明确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只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但是原审判决第二项认定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0及罚息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为逾期罚息77393.63元,一审法院判决内容超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一审法院认定截至2020年10月20日之前的期内利息,上诉人已经全部归还,但仍要求上诉人承担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的逾期利息,明显错误。
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辩称,一审中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提交的利息计算说明表可以说明对罚息的计算方式,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合理合法,请求驳回上诉。
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0万元、利息440186.17元(暂截止2020年9月20日),后续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抵押在原告处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0、00430931、00××32、00430933、00××34、00430935、00××36、00430937、00××38、00430939、00××84号、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1268号)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柳向前质押在原告处的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98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10300201900000066)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柳源、谢慧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各被告均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约定贷款概况:2020年6月30日,被告**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005018420100004、2000501842010000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用途分别为偿还19005015120100013、19005015120100011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续贷本金。两份合同同样约定借款金额总计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利率按照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适用的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24bp确定,具体加减幅度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本合同首笔借款执行利率为6.09%,直至该笔借款到期日;采用自主支付方式,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或罚息,贷款人有权计收复利。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应付未付的逾期罚息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即借款人在结息日没有支付罚息,则在下一个结息日贷款人应以未清偿的罚息作为本金根据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贷款、提高借款执行利率、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信用支持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及债权保障措施;并有权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贷款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2020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另签订了编号为200050184201000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人民币借款合计3500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19005015120100012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贷款人借款本金。该笔借款约定按月结息,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具体还款计划如下:2020年9月20日前归还本金伍佰万元;2020年12月20日前归还本金伍佰万元;2021年3月20日前归还本金伍佰万元;到期日2021年6月29日前归还本金贰仟万元。其他内容与上述两份合同约定一致。原告提交的编号为2020063000000065、2020063000000066、2020063000000068的《贷款借据》均显示:借款人为**公司,收款人为**公司,收款人账号为60×××90,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叁仟万元整、叁仟伍佰万元整,贷款类别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发放日为2020年6月30日,贷款到期日为2021年6月29日,贷款基准利率(年)为3.85%,浮动比率为+224bp,执行利率(年)为6.09%,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还款账号:60×××90。二、保证人概况:2019年6月12日,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柳源、谢慧凤作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共同签订了编号为1900501512010001120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债权人与被告**公司办理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折合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服务费、咨询费等借款人获得借款应支付的其他费用,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保证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执行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三、抵押概况:2019年6月12日,柳向前作为抵押人、王延沛作为抵押人配偶、抵押物共有人与抵押权人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签订编号为19005015120100011307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以房产设定抵押,为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抵押权人与被告**公司办理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金额折合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抵押物为柳向前、王延沛所有的坐落于洛阳市××××2-603的房产【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1268号】。2019年6月12日,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签订编号为1900501512010001130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以房产设定抵押,为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抵押权人与被告**公司办理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金额折合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抵押物为坐落于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345号1幢的13套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0、00430931、00××32、00430933、00××34、00430935、00××36、00430937、00××38、00430939、00××84号)。2019年6月14日办理了以原告为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编号为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411号,义务人为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四、质押情况:2019年6月19日,柳向前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同意以其持有的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9800万元的股权设定质押,为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质权人与被告**公司办理人民币/外币贷款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金额折合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柳向前于2019年6月24日登记设立质权。五、履行情况: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公司的账户中发放借款本金8500万元。原告提交的《借款人欠款明细单》、《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贷款欠款情况》、结合庭审情况显示,截至2020年10月20日之前的期内利息,被告**公司已全部归还。**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归还其2020年9月20日之前应还的本金13.83元,尚欠借款本金84999986.17元。以上事项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交易对账单》、《借款人欠款明细单》、《贷款欠款情况》、《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综上所述,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公司账户发放贷款本金,足额完成了交付义务。被告**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但其未按约定时间足额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提前收回对被告**公司已发放借款本金84999986.17元及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6.09%的计算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内的利息为419533.33元【8000万元×(6.09%÷360天)×31天=419533.33元】;后续利息计算基数分阶段:第一阶段以本金80000000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第二阶段以本金75000000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第三阶段以本金70000000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如被告提前归还本金,以每阶段实际欠付正常本金为基数。对原告主张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135%(6.09%×1.5=9.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被告应还未还本金500万元产生的逾期罚息为77393.63元【5000000元×(6.09%×1.5÷360天)×26天+4999986.17元×(6.09%×1.5÷360天)×35天=77393.63】;后续逾期罚息计算基数应分阶段:其中4999986.17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其中5000000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其中5000000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其中70000000元自2021年6月30日起计算,如被告提前归还本金,以每阶段实际逾期本金为基数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复利,按照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故对原告主张对逾期罚息计算复利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复利应以被告所欠利息为基数、以借款执行利率按年利率6.09%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公司、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柳源、谢慧凤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明确愿意为**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保证期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柳源、谢慧凤对**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被告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其签名的《房地产抵押清单》约定将其所有的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依法设立并生效,故对原告要求对被告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0、00430931、00××32、00430933、00××34、00430935、00××36、00430937、00××38、00430939、00××84号、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1268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柳向前与原告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同意以其持有的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9800万元的股权设定质押并于2019年6月24日登记,故对原告要求对被告柳向前质押在原告处的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98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10300201900000066)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故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柳向前、王延沛、柳源、谢慧凤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84999982.81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的期内利息为419533.33元;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6月29日,以欠付正常本金为基数(第一阶段以本金80000000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第二阶段以本金75000000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第三阶段以本金70000000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如被告提前归还本金,以每阶段实际欠付正常本金为基数)计算,按年利率6.09%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止】;二、被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为逾期罚息为77393.63元;后续逾期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其中4999986.17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其中5000000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其中5000000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其中70000000元自2021年6月30日起计算,如被告提前归还本金,以每阶段实际逾期本金为基数)计算,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复利(自2020年11月21日起,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柳源、谢慧凤对被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有权以被告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0、00430931、00××32、00430933、00××34、00430935、00××36、00430937、00××38、00430939、00××84号、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126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有权以被告柳向前质押在原告处的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98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10300201900000066)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45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柳向前、王延沛、柳源、谢慧凤共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一审的诉讼请求虽写明了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的数额,但其同时写明罚息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故一审判决第二项写明罚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的数额并写明后续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未超出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的诉讼请求范围。**公司主张一审判决中罚息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超出了诉讼请求范围,其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公司上诉所称的一审判令其承担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罚息错误的问题,双方签订的2020年6月30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所涉借款本金3500万元,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其中2020年9月20日前应归还本金500万元,**公司未按期归还,故一审法院判令自2020年9月20日起计算该500万元本金所产生的罚息并无不当,与**公司已归还2020年10月20日之前的期内利息并不冲突,**公司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加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艳平书记员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