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7043号
原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东方金典1幢1单元22楼2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28511662。
法定代表人:柳向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国,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61号-1幢1-2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62NBX3H。
法定代表人:谢慧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谢慧凤,女,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河南万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媛,河南万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谢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谢慧凤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谢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76235元,由原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昊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