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执异104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桑景栓、尤海博,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世贸中心一楼营业大厅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明,行长。
被执行人: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路东方今典1幢1单元22楼2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谢慧凤,经理。
被执行人:王延沛,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执行人:柳源,男,汉族,1995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谢慧凤,女,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延沛、柳源、谢慧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2021)豫0311执恢404号案件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申请人***提起申请称:依法裁定停止对***所质押的股权进行的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维护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4日,异议申请人收到贵院(2021)豫0311执恢404号执行裁定书,得悉贵院欲对***质押在申请执行人处的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公司股权予以评估、拍卖、变卖。异议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法裁决停止。(2021)豫03民终20号判决书第五项判决: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有权以被告洛阳酒家有限公司、***、王延沛抵押的房产(房产12套17744.11平方米,产权证号、套数、面积等见判决书、审计报告、***、王延沛房产证等证据材料,此处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贵院早已查封上述抵押房产,其中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1套17606.3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王延沛名下1套137.76平方米住宅用房。上述这些房产,在贷款抵押时银行方面评估价值约2亿元,即使按目前市场价打折出售,其价值也足以覆盖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息和执行费用。拍卖、变卖***的质押股权,其价值法院委托机构仅评估为2000多万元,即使拍卖、变卖出去,其价值也远不能覆盖金融借款债务,还需再拍卖、变卖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房产;而先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其房产价值完全可以覆盖金融借款债务和执行费用,就不需要再处置质押的股权了。显然,后一种执行行为,更有利于申请执行人顺利执行到位,更有利于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2018年11月,***与谢慧凤注册成立了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柳占股49%,谢占股51%。2018年12月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有偿受让了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成为其单个法人股东。本案借款人名义上是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直接用途是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购买和经营。抵押房产实质上是柳和谢的财产,用质押股权拍卖、变卖还债是用柳的个人财产还债;用抵押房产拍卖、变卖还债是用谢柳两人的财产还债。显然,后一种执行行为更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更能做到利益平衡。洛龙法院传来的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洛开会事专审字(2021)第021号】和【***持有的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股东权益价值项目天幸评报字[2021]第028号】报告书,评估程序违法,未通知***参与评估机构选择;评估内容错误,未全面考虑公司房地产权和无形资产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评估的股权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巨大,该评估结论的合法性、合规性、专业性、公允性值得怀疑。综上,在本案件执行过程中,首先拍卖实际用款人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房产,从各个方面来说更为公平合理。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辩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根据***的异议申请及事实与理由,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评估机构选定流程合法、评估机构为法院入册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具有相应评估资质。本案中,***持有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49%权益为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贷款8500万元在我行提供质押担保,我行就股权变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洛龙区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的正义之举,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正当行为。二、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合法,未侵犯被答辩人的合法利益。本次评估***所持有河南乾和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价值为评估价值而非市场交易价值。1、被答辩人声称“没有人告知股权评估事宜,未收到股权正式通知书”理由不成立,自被答辩人接到本案生效判决后一直故意拖延、逃避债务,拒绝履行(2020)豫0311民初6775号、(2021)豫03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义务,答辩人被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答辩人拒收法院出具的各项法律文书,包括评估报告法院也进行推送,是被答辩人自己放弃相应权利。因此,法院正当履行了应尽的职权,执行程序合法。2、被评估***所持有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价值,不仅包括资产、也包含负债。根据(2020)豫0311民初6775号、(2021)豫03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为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房产抵押和连带责任保证,而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为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从而可以认定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也即为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并无不当。3、评估价值非市场交易价值,评估价值仅为起拍价的参考价值,而非真正的交易价值。被答辩人无依据地认为评估价值过低不成立。三、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根据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自然应由该公司予以保证,相关法律后果也有该公司承担,其提供的材料不需要被答辩人的确认。四、答辩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2020)豫0311民初6775号、(2021)豫03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继续执行,本案自诉讼以来,历时近一年,被答辩人不仅有财产不清偿债务,还处处设置障碍,迟滞执行程序的合法进行。五、关于***质押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的选择性执行问题。本案中,***持有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49%权益为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贷款8500万元在我行提供质押担保;同时,根据(2020)豫0311民初6775号、(2021)豫03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我行对***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另外,对所质押股权、抵押房产法律没有规定执行的先后顺序,因此,不存在对***质押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的选择性执行问题。另外,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正高效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通知》,在执行过程上防范拖延执行,严厉制裁虚假诉讼。对被执行人涉嫌恶意串通、妨害规避执行的,要依法加大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力度。因此,恳请法院依职权开展调查,保障申请人执行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查明: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延沛、柳源、谢慧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豫0311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84999982.81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的期内利息为419533.33元;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6月29日,以欠付正常本金为基数(第一阶段以本金80000000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第二阶段以本金75000000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第三阶段以本金70000000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如被告提前归还本金,以每阶段实际欠付正常本金为基数)计算,按年利率6.09%计算至2021年6月29日止】;二、被告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为逾期罚息为77393.63元;后续逾期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其中4999986.17元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其中5000000元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其中5000000元自2021年3月21日起计算、其中70000000元自2021年6月30日起计算,如被告提前归还本金,以每阶段实际逾期本金为基数)计算,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复利(自2020年11月21日起,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延沛、柳源、谢慧凤对被告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有权以被告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延沛抵押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0、00××31、00××32、00××33、00××34、00××35、00××36、00××37、00××38、00××39、00××84号、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126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有权以被告***质押在原告处的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9800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10300201900000066)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45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延沛、柳源、谢慧凤共同负担。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豫03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5元,由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21)豫0311执679号。后因查封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案件办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11日,恢复该案的执行,执行案号:(2021)豫0311执恢404号。
另查明,该笔贷款业务办理时,为保证债务的另查明,该笔贷款业务办理时,为保证债务的履行,2019年6月12日,***作为抵押人、王延沛作为抵押人配偶、抵押物共有人与抵押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编号为19005015120100011307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债权的最高金额折合人民币壹佰万元整。抵押物为***、王延沛所有的坐落于洛阳市涧西区的房产【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1268号】。2019年6月12日,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编号为1900501512010001130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意以房产设定抵押,期限为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2日止,担保债权的最高金额折合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抵押物为坐落于洛阳市西工区(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0、00××31、00××32、00××33、00××34、00××35、00××36、00××37、00××38、00××39、00××84号)。2019年6月14日办理了以原告为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证明编号为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0411号,义务人为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王延沛。2019年6月19日,***作为出质人与质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订《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同意以其持有的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9800万元的股权设定质押,期限为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担保债权的最高金额折合人民币壹亿壹仟万元整。***于2019年6月24日登记设立质权。2021年4月19日,本院对***持有的河南乾合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进行了评估,2021年6月2日洛阳天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天幸评报字(2021)第028号《资产评估报告》,***持有的49%股权的股东权益价值为2407.53万元。2021年8月28日,本院对对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0、00××31、00××32、00××33、00××34、00××35、00××36、00××37、00××38、00××39、00××84号)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为298960154.33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以2166.777万元为起拍价进行拍卖,***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9月24日,本院撤回对***股权的拍卖。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本院已撤回对其股权的拍卖,***提出执行异议的基础已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曹艳敏
人民陪审员  武幼谦
人民陪审员  王晓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日
书 记 员  向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