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3执1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谢慧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裴五江,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路东方今典1幢1单元22楼2202。
法定代表人:柳向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洛阳酒家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03民初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562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291元,执行费1690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余额,本案予以冻结,扣划64447.3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66.38元,余款63581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其余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较少,不足百元,暂不予冻结、扣划;
2、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5辆汽车,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1辆汽车,本院在诉讼阶段已对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豫C×××××号汽车予以保全,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余5辆汽车因价值过少,申请人同意暂不予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持有信息。
三、通过线下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真不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2处,位于洛阳市××城区治安南街180亚威金城2幢3-701号、3-702号。以上2处房产本案已首封保全,但该房产上设定有抵押,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暂不予处置,保持查封状态;被执行人洛阳金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处,位于洛阳市××区××路××号,本案已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暂无法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由于申请执行人能与上述被执行人取得联系且正在协商还款事宜,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不予现场调查。
五、已对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朱文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