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5财保58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洛阳吉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洛阳爱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洛阳熙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候西娥,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候西娥,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洛阳吉氏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爱华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熙铭服饰有限公司、候西娥、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吉氏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爱华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熙铭服饰有限公司、候西娥、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爱华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吉氏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熙铭服饰有限公司、候西娥、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对***、洛阳吉氏商贸有限公司、***、洛阳熙铭服饰有限公司、***、候西娥、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数额均以250000元为限额)。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房产证号:洛房***)房产一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