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2)豫0323民初1949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
时间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适用
程序
简易程序
诉讼
地位
原告
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景华工业园区李城路06号。
法定代表人:候西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幸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珂,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男,汉族,1967年4月28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8800元及利息暂计10823.7元(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之后的利息以128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告从被告处承包建设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位于新安县的新厂区车间工程,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新厂区车间工程,被告却并未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在欠条上签字。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程款,被告却一直推拖,不予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缺席未进行答辩。
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3月,原告承建被告承包位于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新厂区××#厂房辅助用房钢结构。2017年3月28日,原、被告在《洛阳丰泰铝业有限公司新厂区××#厂房辅助用房钢构结算书》上签名盖章,该结算书显示费用共计152386元。被告支部部分款项后于2020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下欠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壹拾贰万捌仟捌佰元(128800元)”。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原告承建被告承包的厂房钢结构,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明欠款数额,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288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有利息损失,利息应自2020年1月20日起以128800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缺席,视为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抗辩权等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判主文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洛阳永顺彩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8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负担
案件受理费154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