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臣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臣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7102民初95号
原告:武汉臣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常福新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武汉臣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臣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8998.11元,由原告武汉臣基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