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美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四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美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4民初637号
原告:十堰四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和信茂元酒店七楼。
法定代表人:尹耀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美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海外人才大楼A座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杜道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吴虎,该分局局长。
原告十堰四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鼎装饰公司)与被告武汉美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四鼎装饰公司于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鼎装饰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四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9元,由原告十堰四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元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