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325执447号
***、***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325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的义务被强制执行完毕,本院亦收取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21)鲁1325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的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325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