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2民初2032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美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高新大道999号未来科技城海外人才大楼A座403室。
法定代表人:杜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武汉美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2021年12月6日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文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邓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