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2执保1号
申请人**均,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住郧西县。
被申请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高新大道**未来科技领域海外人才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854404382.
法定代表人杜道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均与被申请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均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应付的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共计1200000元。申请人**均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的工程款和质量保证金共计1200000元。期限为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2年1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礼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潘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