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2财保13号
申请人:***,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被申请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高新大道**未来科技城海外人才大楼****。
法定代表人:杜道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中的4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于2020年12月1日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购买450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案件审理后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及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佳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保证金中的45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正军
审判员 李大彬
审判员 张一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谭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