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7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街武珞路**号兆富国际大厦**栋**层**房。
法定代表人刘永士,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园内。
法定代表人毛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永辉
审判员 梅祥新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增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