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07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兆富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洪,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div>
法定代表人毛云飞,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与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1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87,890.59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819,000元;3、从2016年12月1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每日按0.175‰向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前二款标的执行完毕时再予计算);4、承担案件仲裁费52,101元,负担执行费43,99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202,981.5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永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