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3民初17174号之一
原告: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丽岛·美生4栋1**1层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立充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57号21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17号。
被告:湖北汇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47号21号楼2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立充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北汇德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诚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