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02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风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6234371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黎园小区13号楼东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52623285H。
负责人:别业军。
申请执行人******风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1002民初30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一、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应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风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二、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应以当期未支付款项为基数从逾期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风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利息(利息暂未计算);三、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应承担申请执行费3650元。以上共计253650元(利息暂未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53650元(利息暂未计算);若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