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达顺通风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风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2财保96号 申请人:******风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62343718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沙市区长港路黎园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5262328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风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风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院(2019)鄂1002民初30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