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198910X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络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20904083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115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能装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能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44508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39867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能装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