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终3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雄刚,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232号金冠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童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攀、方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630号华乐商务中心三楼。
负责人:童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攀、方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以下简称澳华公司光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3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玉宝
审判员 余小乔
审判员 张 红
二○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