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2636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元(系***之配偶),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232号金冠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吴亮。
原告***诉被告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程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