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533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盛轲,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232号金冠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08992K。
法定代表人:吴亮,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凤发,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胡凤发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