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8民初533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盛轲,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澳门路232号金冠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08992K。
法定代表人:吴亮,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凤发,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现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澳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胡凤发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