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27民初598号
原告:苍南县顺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85043988Q,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古树村**。
法定代表人:温兴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尚、王冕,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7162016Y,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路**商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孟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苍南县顺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苍南县顺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顺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苍南县顺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仁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曾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