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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2581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现住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安居西路133号。
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商会大厦D座27楼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7162016Y。
法定代表人:孟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符宝华,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与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符宝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5元,减半收取20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婷婷
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胡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