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9民初98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商会大厦D座27号楼2701室。

法定代表人:孟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1元,保全费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英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