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9民初98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田,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商会大厦D座27号楼2701室。
法定代表人:孟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与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1元,保全费8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英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