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9701民初108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商会大厦D座27楼27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院于2022年8月7日裁定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于2022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场内运输费12,40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洋浦东部配套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一期)横十三段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原告负责在该工地内运输转运土石方。截至2022年3月,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场内运输费12,409元。原告向被告催收款项多达50次未果,被告项目负责人蔡总(联系电话:138XX****XX)给出的理由为:公司被起诉、账号被封、没钱、开会、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原告于2022年1月至3月期间在被告承建横十三路项目从事土石方内转工作,内转欠款总计12,409元(含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所述被告项目负责人以公司被起诉、账号被封、没钱、开会、忙等原因不付钱并非事实。事实为:2022年3月19日,原告在横十三路内转土石方时,未按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土石方卸完后未把后车箱放下来,车辆开动挂断上方高压电缆线。原告挂断电缆线后未做任何处理,直接驾车离开了现场,对此不管不顾,导致整个葛洲坝项目部生活区及工地现场全线停电。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及用电的需求,葛洲坝项目部找南方电网公司人员连夜抢修,抢修费用总计3万元。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被告支付了全部抢修费用(可提供相关人员转账凭证)。为此,葛洲坝项目部还对被告处以3000元的罚款。此事由原告引起,所以被告暂扣了此笔费用。二、在双方此前的协商中,被告项目负责人考虑工人在外生活不易,未向原告主张索赔全部费用,提议原告承担1万元,并从内转费用欠款中扣除,余款照常支付,但原告不同意。三、综上所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并且破坏电缆造成的费用与内转土石方的欠款是相关联的,不能单独处理。因此,原告的各项请求应予以驳回。四、被告诉求:1.要求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抢修电缆费用3万元;2.要求原告承担葛洲坝项目部处罚款3000元罚款;3.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因断电无法施工造成的损失10万元;4.要求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建洋浦东部配套区路网基础设施建设(一期)横十三段工程,原告于2022年1月至3月期间在被告承建工程工地上从事土石方内转运输工作。经结算,2022年1月至3月期间,原告场内转运产生的运输费共计12,409元。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收据、项目请款单(通用)在卷佐证认定。被告提交的转账单、电缆被挂断照片(4张)和肇事车辆照片(2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虽然本案并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口头合同亦是法律准许的合同形式,双方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且依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形成了运输收据,据此本案存在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场内运输工作,被告应依约支付场内运输费。被告认可其欠付原告场内运输费12,409元,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场内运输费12,409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在答辩状中的诉求,被告只作为答辩意见未明确提出反诉,建议其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409元。
如果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4元,减半收取计55.12元,由被告杭州原景建设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