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更楼超杰砂石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1611号
原告:建德市更楼超杰砂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更楼街道更楼社区下底坞。
法定代表人:应建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更楼超杰砂石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更楼超杰砂石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更楼超杰砂石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更楼超杰砂石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更楼超杰砂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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