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

诸暨市盾力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诸暨市盾力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赵石新村。
法定代表人:姚小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民,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杨晨。
再审申请人诸暨市盾力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力珠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40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诸暨市盾力珠宝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诸暨市盾力珠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世昌
审判员  吴飞明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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