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诸暨市盾力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赵石新村。
法定代表人:姚小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民,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杨晨。
再审申请人诸暨市盾力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力珠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40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诸暨市盾力珠宝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诸暨市盾力珠宝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世昌
审判员 吴飞明
审判员 田建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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