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2766号之三

原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昌,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晨,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杭州市萧山区/div>

被告:楼钢,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住杭州市萧山区/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楼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楼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楼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财产保全费629元,合计12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雨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贾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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