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795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国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