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执66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中路西顺景工业园。
被执行人:**新,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诚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欠款1509001.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新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5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以及中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查询,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新名下的号牌为粤T×××××小汽车一辆;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两处(共3514.34元);根据被执行人住所地,本院依法委托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154号,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武晓
执行员  梁杰燕
执行员  区瑞樱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蔡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