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福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莒大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莒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天桥路**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居民。
被告:山东福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坪上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莒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福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莒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由被告山东福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多次催交未还,现要求被告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属实,没有异议。
被告山东福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莒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由被告山东福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被告***在莒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付还。原告遂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一份等为证,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山东福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至今未付还,原告莒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付还借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福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提供担保,对被告***的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还原告莒南县鑫源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
被告山东福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支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320元,由被告***、山东福港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