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1242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单位住所地东明县武胜桥镇武胜桥村城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0730166604
主要负责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焦园乡单寨行政村西***12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16927535XN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2元,减半收取19751元,由原告河南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