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808号
原告:***,男,汉族,住菏泽市。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