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808号 原告:***,男,汉族,住菏泽市。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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