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3591号 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计2004元,由原告菏泽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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