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财保160号 申请人: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东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市分行(账号:×××48)的存款9031535.54元。申请人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位于东明城区××路××号房产[不动产证号:鲁(2020)东明县不动产权第000110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市分行的存款9031535.54元,账号为:×××48,期限为一年。 查封申请人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东明城区××路××号房产[不动产证号:鲁(2020)东明县不动产权第0001103]一处,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设定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