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发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8民初1823号 原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工业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16927535X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建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南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573939701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工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8500091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发置业有限公司、**明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4月10日立案。 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207,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07,55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0元;三、判决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7,207,550元内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工程款60,000元。 原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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