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执保4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山东省东明县。
关于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2018)鲁17***财保209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国红在中国农业银行东明支行存款(账号:62×××44/62133***836487540562)和中国建设银行东明支行存款(账号62×××03)共计150000元,期限为一年。查封东明方明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明县工业路27号房产(房权证号:东房(公)字第××号)一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方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执保427
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