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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平遥县东城三山建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28执33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平遥县东城三山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东关大街,联系电话159344308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遥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平遥县东城三山建筑有限公司、平遥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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