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2民初168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镇。
法定代表人:骆昀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光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 永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张丽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