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02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