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7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龙湖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榆次区***东外环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339万元及利息108073.24元,并从2016年6月3日至**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利息率12.792‰计算,被执行人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诉讼费35840元、公告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于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9日、5月22日、6月11日、7月24日、9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得被执行人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于2020年4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榆次融信村镇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于2020年7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冻结期限均一年,并将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于2020年6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榆次区(房权证号00××**)、位于榆次区北侧(房权证号00××**)、位于榆次区(房权证号J03××**)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于2020年6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晋K×××**号汽车,查封期限两年。
3、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刘 杨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