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龙湖大街8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东外环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晋07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