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龙湖大街8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次区***东外环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王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6)晋0702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